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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调整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1、市、县政府申请调规的请示; 2、调规方案; 3、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5、规划调整听证会纪要; 6、涉及规划调整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资料; 7、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涉及基本农田的); 8、勘测定界图; 9、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0、相关部门意见 办理时限:受理调规资料或收到转报材料后15工作日内上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申报资料: ⒈预审申请表; ⒉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册项目提供项目简介; ⒋初审意见; 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及补充耕地位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图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附有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⒎项目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勘测定界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⒏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受理预审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后15工作日内上报
临时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申报资料: 1、 用地申请; 2、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 3、相关批准文件(规划、林业、消防、环保、采矿证副本复印件及采矿范围图); 4、占地平面布置图; 5、临时用地合同; 6、用地复垦协议; 7、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批准呈报表; 收费依据: 1、土地复垦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征地管理费:《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34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 收费标准: 1、土地复垦费:5-20元∕平方米; 2、管理费:占地费总额的2%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资料齐全)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申报资料: 分批次报送: 文字部分⑴建设用地审核表;⑵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即“一书四方案”;⑶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征地协议,村民代表大会材料或听证材料,听证送达回执、征地调查确认表;⑷被征地农民社保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市社会保障局);⑸征地情况说明;⑹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⑺各种费用收缴证明(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⑻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验收文件;⑼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图件材料⑴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号图纸);⑵拟占用土地的1:1万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⑶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上标注);⑷土地利用规模控制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⑸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单独选址项目:在分批次资料基础上附加以下材料 文字材料⑴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⑷建设用地申请表;⑸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核准证、备案证;⑺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⑻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环保、交通、消防等部门);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与市国土行政部门签订划拨土地协议书);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图件材料⑴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要有规划部门盖章)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 (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 (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 (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 (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 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收费依据: 1、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确定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文号:唐国土资地[2009]13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冀政函[2008]91号。 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5、征地管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34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 收费标准: 1、耕地开垦费: 15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0元∕平方米 3、耕地占用税:30∕平方米 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地价的10%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用总额的0.5-2%收取 审批时限: 25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
养殖用地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2、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做好用地保障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唐牧渔[2008]56号 申报资料: 1、用地申请; 2、畜牧局备案表; 3、与村委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租赁合同; 4、养殖用地备案呈报表; 5、平面布置图; 6、复耕保证书(耕地); 7、用地规划手续(规划区内的) 审批期限: 五个工作日(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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