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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审批程序: 1、改变用途申请(个人或单位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的改变土地用途规划
许可证); 2、接受审核申请(非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3、进行现场勘测以及地价评估; 4、制定方案,依据土地评估结果经局领导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地价,将出让方案及底价一并上
报县政府; 5、补缴地价差额; 6、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7、交纳相关税费,组卷,报领导审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
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 收费标准:1、补交土地出让金; 2、契税:评估地价4%(代收)
办理时限: 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土
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审批程序: 1、公开租赁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租赁方案; 3、现场勘测; 4、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5、租赁方案,底价报批; 6、协商,签订意向书或招拍挂; 7、公示、公告; 8、签订合同,结果公示; 9、交纳租金及相关税费; 10、组卷报批。 收费依据: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收费标准: 土地租金 办理时限: 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划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程序: 1、协同规划、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土地
进行地灾评估、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3、进行现场勘测; 4、接受申请(用地申请、勘测定界图、规划意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用地单位
身份证明) 5、制定方案上报县政府; 6、签订划拨决定书 7、交纳相关费用,组卷,报领导审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1、土地征收成本(有偿划拨); 2、管理费:土地成本的2%
办理时限: 签订划拨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唐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审批程序: 1、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局出具宗地规划意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
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 4、审查核实:对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用途等情况进行核实; 5、进行宗地价格评估(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确定); 6、会审:局领导召集有关科室会审; 7、填写《流转审批表》; 8、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9、报县政府审批; 10、进行成交结果公示; 11、进行权属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时限: 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审批程序: 1、协同规划、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地灾评估、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3、接受申请; 4、进行现场勘测以及地价评估; 5、制定出让方案,依据土地评估结果经局领导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地价,将出让方案及底价一并上报县政府; 6、协商,签订意向书; 7、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8、交纳相关税费,组卷,报领导审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2]172号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 2、契税:评估地价4%(代收); 3、营业税(国资办处置的收取):缴纳税种合计税率9.95%①营业税按土地评估价格的5.45%②个人(企业)所得税按地价的4%③土地增值税:地价的0.5%(代收); 4、业务费:成交价款的2%(国资办处置的收取); 5、耕地占用税:30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 办理时限: 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审批程序: 1、协同规划、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地灾评估、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3、进行现场勘测以及地价评估; 4、制定出让方案,依据评估结果经局领导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地价,出让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 5、编制招拍挂文件、发布公告; 6、申请资格审查; 7、竞价阶段、接受报价; 8、确定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10、交纳相关税费,组卷,报领导审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2]172号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 2、契税:成交地价4%(代收); 3、营业税(国资办处置的收取):缴纳税种合计税率9.95%①营业税按土地成交价格的5.45%②个人(企业)所得税按地价的4%③土地增值税:地价的0.5%(代收); 4、业务费:成交价款的2%(国资办处置的收取); 5、耕地占用税:30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 办理时限: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资料: 1、 双方申请;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到场签字);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4、 新房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5、 勘测定界图; 6、 契税完税证明; 7、 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依据: 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 收取土地出让金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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