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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 (一)变更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矿种);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开发利用方案(若国家出资须提交审查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 1、采矿权转让批准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采矿权转让登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申报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转、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 5、交通位置图、矿区范围图; 6、转、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资源税完税证明、资信证明; 8、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交纳证明材料; 9、采矿权属无争议、生产满一年证明材料;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1、年度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12、再次转让的,应出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3、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报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储量核实报告; 5、储量评审意见书; 6、开发利用方案(若国家出资须提交评审审查意见); 7、矿区范围图;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采矿权注销登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关闭矿山企业的文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原件
采矿权设立登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申报资料: 1、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批准的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 5、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地质灾害影响与治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10、探转采的,需提交探矿权注销登记证明; 11、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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